《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指导思想,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7〕62号),在调研并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出台《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9〕2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辖区范围。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兴办,在新区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奖补政策
1. 建设补贴。对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或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在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根据市级建设补贴床位补贴标准按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建设补贴奖励。养老机构在获得市级建设补贴后1年内,可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区级建设补贴。
2. 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接收托底老年人或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接收户籍在新区的其他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自老人正式入住之日起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补贴。养老机构于每年1月、7月,可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前半年度运营补贴。
3. 职业资格认证奖励。对参加社会工作员(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工作相关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按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奖励。对参加护士(师)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给予奖励。养老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可申报上一年度的职业资格认证奖励。
(三)违规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运营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1. 被服务对象投诉或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 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4. 存在虚假宣传推介、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三、要达到的目标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为出发点,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专业化服务水平,满足辖区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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